古籍有云:有合而无伤于合者,何也?

天干有合而无伤于合:命理深度解读与实践指南

所谓合而无伤于合,是指天干存在多个相合,但是构不成争合和妒合的情况,是所谓的无伤于合。

如甲生寅卯,月时两透辛官,以年丙合月辛,是为合一留一,官星反为清。甲逢月刃,庚辛并透,丙与辛合,是为合官留煞,而煞刃依然成格,皆无伤于合也。

两官并透,名为重官;两杀并透,是为重杀,命局也可以合一留一,反可以成格;官杀并透,是为混杂,合官留杀,或合杀留官,反以取清为贵。

对这句话的全面的解释应该是:四柱天干如有相合,不仅不对格局形成破坏,而且能使格局取清,反成贵格。

比如官杀并透,称为官杀混杂,是为破格,但是,如果四柱见天干有合,或合官以留杀,或合杀以留官,格局由混杂而取清,反而可以成为贵格。

命例一:古籍命例

丙、辛、甲、庚

寅、卯、申、午

命例评析:甲木生于卯月,月辛、时庚,官杀并透,四柱天干见官杀混杂,是为破格,但是,又见年干丙火透出,与月干辛金作合,为合一留一,合官留杀,杀刃成格,格局清纯,见合官反成贵造。

命例二:古籍命例

丙、辛、甲、辛

寅、卯、子、未

命例评析:月时二柱两辛并透,名为重官;或如丙寅、辛卯、乙酉、辛巳,乙木生于卯月、寅年,但是见月时辛金七杀两透,是为重杀,皆为破局,然而,有年干之丙与月干之辛合,合一留一,格局取清,反为贵造。

古籍《元理赋》中有云:去杀留官当论贵,去官留杀主威权。然而,合杀又有两种情况:即合去、合来,去官留杀称之为合来,去杀留官称之为合去。

比如日主甲木,月干透庚为七杀,又见时干透辛金为官星,是官杀混杂,四柱中见有年干透出乙木,有乙木与庚金七杀作合,此是去杀留官。

又如日主己土,四柱透出甲木正官,又透乙木为七杀,是官杀混杂,四柱中却有庚克甲正官,来合乙七杀,是去官留杀,上例是阳刃合杀,此例是伤官合杀。

古籍有云:合官星不为贵,合七杀不为凶。

八字命局中合去官星,一般来说不能为贵,尤其是当官星为喜用神的时候更是如此;而合去七杀星,一般来说不能算是凶,尤其是七杀为命局忌神的时候,古籍说合官忘贵,合杀忘贱,是有道理的。

但是,必须强调一句,如若是日主天干与官杀相合,则为合官为贵,合杀为贱。

命例三:北洋领袖王士珍之造

辛、丙、庚、丙

酉、申、子、戌

徐乐吾评注:此命造,天干丙火七杀双透,辛合两杀,合一留一,依然为杀刃格也。

命例四:古籍命造

壬、戊、丙、癸

寅、申、寅、巳

徐乐吾评注:此合官留杀也,又有《三命通会》以合为留,以克为去,如此造戊克壬合癸,名去杀留官,各家所说不同也。

按合而无伤于合者之论,去一留一也,或克而去之或合而去之,其意都是相同的。本命例有人认为应该是戊癸因合而忘记去克制壬水,为合官留杀,实际上则不是,戊癸相合为隔位相合,最多为原来的五六成,而戊壬之克为紧贴相克,实际上应该是戊土克去壬水而留癸水。

再比如林主席森命造,戊辰、甲寅、丁卯、戊申,戊土伤官,年时两透,也是用甲克去年上伤官,而留时上伤官以生财损印,格局反清,其意是一样的,命局无食伤则财无根,两透则嫌其重,去一留一,适以成格。

接下来我们再分析一下日主天干参与相合的情况,有古籍称之为合而不以合论,主要问题集中在日主身上,如果日主和别干相合,究竟应该怎么论?是日主被合而去吗?一般来说,除非符合化气格的条件,皆不以合论。

八字推命,以日主为我,男命五阳干之合,是合财星,日主以财星为妻,在四柱中合与不合,其用相同,但是如果与日主合,表示夫妻相亲,其情愈密,这正是和其他天干作合的区别,所以,只有日主十干之合,不为合去而论,而以取财、取官来论。

这是对日主被合不能论合的第一种解释,还有一种解释是,日主被合化之后去哪里了呢?日主不会消失,只是她的社会身份发生了短期的变化,从王小姐变成了李太太而已,倘若离婚了,她还是她,这一点不会改变。

命例五:古籍命例

戊、甲、己、戊

戌、子、巳、辰

徐乐吾评注:月令偏财生官,命局劫财重重,喜得甲己相合,官星之情,专向日主,制住比劫,使不能争财,所谓用官制劫护财是也。

命例六:古籍命造

戊、己、甲、乙

寅、未、寅、亥

徐乐吾评注:甲用己财,甲己相合,己土之财,专向日主也,无论是否合化,均作此论。

合去合来,各家所说法不尽相同,初学命理者往往在这里被困住了,浅叔主张还是一切符合易理,符合现实。

比如《三命通会》中有云:闲神者,年月时之干也,故云这三柱天干合官忘贵、合杀忘贱,而若是日主相合,则合官为贵,合杀为贱矣。

所谓闲神,古籍竟然指的是年月时三个天干,这肯定是不妥的,而所谓闲神相合,也有合去不合去之别。譬如甲用辛官,透丙相合,则合去;甲用庚煞,透乙相合,则虽合而不去,正如古籍云:“甲以乙妹妻庚,凶为吉兆”。相合则杀不攻身,非谓去之也。

而乙用辛杀,透丙则合而去之,乙用庚官,月干再透乙以相合,则官仍在,并不合去也。惟以官为用神,则用神之情有所分,不专向日主。如女命以官为夫,则为夫星不专,透而不透也,又日主本身相合,无合去之理;然而,因不能合去,亦有向背之别。

命例七:古籍命造

丙、辛、辛、戊

戌、卯、巳、戌

徐乐吾评注:一丙合两辛,官星虽不合去,而用神之情不专矣,丙辛合而不化是也。

命例八:古籍命造

己、丙、戊、癸

酉、子、辰、亥

徐乐吾评注:丙火调候为用吉,无如戊癸相合,日主之情,向财不向印,癸水虽然不能越戊去克丙,而日主向用神之情不专矣。用神之情,不向且主,或日主之情,不向用神,皆非美事也。